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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明星碰瓷!知名男演员发声

深圳商报 2024-07-07


7月2日,

“哮天犬”扮演者陈创发声称:近日有人在社交媒体上假借自己是电视剧《宝莲灯》“哮天犬”的扮演者身份进行直播发布言论、接受打赏、招揽牟利、私聊等等导致很多观众误以为都是本人所为。


“我绝不会通过任何形式渠道向你们要钱、礼物或者个人信息,以及联系要求线下见面。对于网络上冒充我的行为,我和我的团队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最后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本人饰演的角色的喜爱和支持。”

据了解,近日有网红模仿《宝莲灯》
里“哮天犬”扮演者进行直播,
接受打赏招揽牟利。
演员陈创的模仿者
该澄清视频发出后不少网友表示刷到过模仿者的内容
有网友评论:你终于出来说话了!

还有网友评论:忘不了你演的富贵。

更有网友评论刷起一波回忆




据公开资料显示,陈创出身演艺世家,自幼学习戏曲,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


他在2005年播出的古装电视剧《宝莲灯》中饰演“哮天犬”,为观众所熟悉。同年12月,陈创主演的电视剧《福贵》播出,他在剧中扮演“福贵”,因演活了该角色而被观众所熟知和喜爱。




“山寨明星”扎堆出现


近年来,模仿明星的风,早已吹遍互联网的各个角落。


云南阿辉模仿著名球星科比爆火了之后,10多天赚了8万元。模仿明星鹿晗的“鹿哈”,去年自曝“带货7个月挣了3500万元”。此外还有“易烊干洗”“黄子诚”……再往下边划几下,你还能看到“中S”和“汪大菲”的世纪大和解。


盗版男团ESO


“山寨”周杰伦


对于这些山寨明星,有网友认为他们搞笑好玩,也有很多人表示这是碰瓷、哗众取宠,仅凭“模仿”“长得像”就可以短时间内引流变现,实为不公平。还有人认为,这侵犯了被模仿明星的个人权益。


山寨周杰伦开巡演

曾引发歌迷抵制


不久前,就有多名周杰伦歌迷在社交平台发文,要求抵制周杰伦模仿者“黑伦”和“粥饼伦”,原因是最近“黑伦”模仿周杰伦进行商业演出,还在6月进行了多地的酒吧巡演,其中一站的“票价”高达6000元;“粥饼伦”则是跟着周杰伦演唱会的足迹,到全国多地搞“全国巡饼”(到当地摊饼)。


“黑伦”(左)和“粥饼伦”(右)在太原同台演出


从今年6月开始,“黑伦”在厦门某娱乐公司的组织下,在娱乐公司关联的酒吧里进行全国巡演,宣传视频中还经常出现周杰伦的经典语句——“哎哟,不错哦。”


按照相关宣传海报,“黑伦”巡演的足迹遍布佛山(6月1日)、苏州(6月7日)、杭州(6月15日)、太原(6月21日)、西安(6月22日)和厦门(6月28日、29日),几乎每个周末都在演出,比周杰伦本人都还忙。


6月26日,记者获悉,“黑伦”原计划6月28日、29日在厦门文灶、明发两店的演出临时宣布取消,同时取消的还有杭州、武汉等地的演出。多地店员对此的解释并不统一。



“撞脸碰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这些“山寨明星”看似因模仿而有了流量变现的可能,但法律风险也在增加。长相酷似周杰伦的“黑伦”,唱着周杰伦的歌曲,到酒吧里进行线下表演,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权?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会主任张公典律师认为:“如果仅仅是模仿周杰伦,到酒吧里进行明确告知的模仿秀,并没有冒充周杰伦欺骗他人,或对周杰伦形象进行贬损,是很难被认定侵犯肖像权的。


演唱周杰伦歌曲是否涉嫌侵权?张公典律师进行了分析:“如果是活动主办方通过正规渠道,获取了周杰伦的授权,可以在酒吧里表演他的歌曲,但是表现的过程不是普通驻唱歌手,而是‘山寨周杰伦’进行模仿表演,就要看主办方和周杰伦经纪团队的合同约定了,看是否存在歌曲二次授权违规的问题。


实际上翻唱知名歌手的歌曲用于表演,本身就有很大的侵权风险,张公典律师还举了一个例子:“2022年网红主播刘某在直播中唱了一首耳熟能详的经典歌曲,被歌曲权益人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因此以翻唱歌曲(的形式)进行公开表演,最好不要进行直播打赏、商业演出等有商业性质的行为,否则很容易被原唱或相关权益人起诉要求赔偿的。”


也有律师指出,未经许可在海报、短视频等载体,
大量商业挪用明星照片,会严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义表示,夸大、无底线模仿行为很大程度对被模仿明星在大众当中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孙兆义认为:“针对当下的明星模仿行为,应当进行合理分析评判,可以允许合理范围内的模仿行为;但对于无底线、过分夸大且以营利为目的、违背道德底线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模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大多数时候,明星对于这些模仿者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此前,某位模仿者大火时,周杰伦本人就曾回应:“每一个地方的多重宇宙伦,都是真的,都是努力在生活的伦”。

但明星本尊不介意,并不等于这些模仿者就可以无所顾忌。毕竟,这些模仿者是因为明星本身影响力的溢出才获得了关注,模仿者应当更加注意对明星本人形象的维护。在模仿表演过程当中应当让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的要求。


来源 新闻晨报、上游新闻、大河报、

九派新闻、四川法治报、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 信嘉毅 责编 李耿光 校审 汪蓓

监制 陈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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